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期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市场科在例行巡查的时候发现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要求在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有部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没有全部进行网上备案,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二、部分房地产经纪及其分支机构没有在其经营场所项目位置公示相关内容。

三、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公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没有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请各中介经纪机构对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摘抄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 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 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 业务流程;

(四) 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 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 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 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