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工作牌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中介市场监管,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中介人员。

第三条 管理公司

工作牌由柳州市房产交易所监制、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印制,各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牌管理

第四条 工作牌构成

柳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工作牌是由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印制,代表从业人员在行业的一种身份标识,此标识可让大众直接明了的知晓从业人员所属公司、职务、从业编号及星级标识等信息内容(如下图1)。

若发现有公司(或个人)冒用协会名义在外印制工作牌的,一经发现,除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对该公司(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录在行业黑名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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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佩戴及使用要求

1、从业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将工作牌佩戴于胸前。

2、凡上班期间未佩戴工作牌而从事房地产业务者,一经发现将给予所属公司口头警告并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10元/人。

3、任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工作牌转交或转借他人使用,未佩戴自己工作牌者将视为未佩戴;

4、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涂改、修饰、打磨和故意损坏工作牌,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正常磨损不能使用的工作牌,更换时收取工本费20元/张。

6、凡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工作牌,需收取费用25元/套。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所属公司进行严惩、解雇或移交执法部门并报协会列入诚信失信名单:

1).偷窃、藏匿、故意损坏他人工作牌者;

2).利用工作牌以所属公司的名义在外进行有损公司形象或名义者;

3).将工作牌转交、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由所属人员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条 发放及回收

1、员工入职后,由各所属公司将其信息用密钥录入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系统中,并提交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备案审核后,由协会进行整理并发放工作牌。

2、如工作牌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所属公司进行报备,所属公司需与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申请补办。

3、从业人员有离职的,需将工作牌交回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收回并交至协会进行处理。

附则

第七条 解释权属

本办法由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