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评估行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范围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维护房地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价格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并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评估行业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柳州市范围(以下简称本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含在本市从业的本地设立评估机构和外地评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在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自律管理规范。
第二条 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收取评估费用的机构。
第三条 准则由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协会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共同制定,协会负责对准则的执行监督、指导工作;柳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和柳州市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应遵守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行规、行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接受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 在本市执业的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且为了行业的共同发展,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会入会手续,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估价师在执业中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从事评估业务。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及时、如实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填报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
第八条 评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估价师、办公电话等信用公示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报送相关变更材料。
第九条 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条 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估价师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二条 必须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做好实地勘察记录,拍摄反映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和实体状况的形象资料,尽可能地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档次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1至1000 | 2.5 |
3 | 1001至2000 | 1.5 |
4 | 2001至5000 | 0.8 |
5 | 5001至8000 | 0.4 |
6 | 8001至10000 | 0.2 |
7 | 10001以上 | 0.1 |
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时不应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0%,严禁收费金额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30%(行业成本价),即任何一个评估机构低于收费标准30%收费的,视其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收费的恶性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估价师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是委托单位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低于本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30%收取评估费;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评估机构的选择;
(四) 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九)拒绝协助或阻挠主管部门、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关估价业务的检查和调查;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履约通报制度。协会定期通报评估机构履约情况及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自律准则的评估机构和估价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除给予口头警告之外,对估价师、评估机构给予自律惩戒的同时,将其违规行为向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经协会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布,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对评估机构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