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房地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暂行)

  • 发布时间:
  • 2022-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柳州市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房地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房地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评估行业自律准则》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价格法》、《资产评估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房地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
  (三)违反房地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
  (四)违反《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评估行业自律准则》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为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评估机构就惩戒事宜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惩戒不服的,有权提起申诉。

第二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

   第六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除给予口头警告之外,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自律惩戒的同时,将其违规行为向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和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自律惩戒工作的日常事务,接受投诉、陈述或申辩、申诉等材料。

   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有权按程序作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批评并限期整改”的惩戒措施,但若做出“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此类严厉的惩戒措施,则必须按程序先由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经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通过决定。

第三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接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投诉。秘书处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是否受理。对当事人确定以及存在具体违规行为的投诉,秘书处应给予受理。

   第九条 秘书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知被投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有就被投诉事宜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的权利,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不影响惩戒决定的作出。

   第十条 秘书处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的材料收集和整理完毕后交由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处理。

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或申辩,其陈述或申辩成立的,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作出自律惩戒决定或提出自律惩戒建议。自律惩戒决定或提出自律惩戒建议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程序表决通过。每次会议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在通过自律惩戒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把书面惩戒建议等全部材料交秘书处,并由秘书处交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表决;同时,告知当事人拟自律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自接到自律惩戒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不影响惩戒决定的作出。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作出自律惩戒决定。自律惩戒决定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程序表决通过。每次会议参会机构会员单位(代表人)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自律惩戒决定的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或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进行复议,并应当自申诉申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申诉期间,自律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自律惩戒决定通过后,秘书处应当以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自律惩戒的方式和依据;

 (四)不服自律惩戒决定时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 自律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自律惩戒决定记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评估机构诚信档案,并作为对其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房地产评估机构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布,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